离婚登记须知

2025-06-03 23:00

申请条件

一、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在本馆缔结。

二、男女双方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三、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四、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本馆提出申请。

材料要求

一、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旅行证)和白俄罗斯居留证件,双方中国居民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双方各2张二寸(3.5cm*5.3cm)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证件照。

四、离婚协议书(请提前准备好协议书文本,请勿提前签名,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离婚协议内容中应包括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作出安排以及同意协议内容、保证协议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等内容。

五、使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一、登录“中国领事”APP,选择“婚姻登记预约”,如实、完整、准确填写信息并选择预约到馆办理日期及时间。

二、按预约时段携带上述所需材料,到馆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初审手续,并出示手机端预约信息。

三、双方现场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离婚登记声明书》,签字并捺指印。

四、对符合离婚初审条件的申请人,我馆将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对初审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申请人,我馆可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离婚程序终止。

五、自我馆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然日,下同,自使馆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如遗失,可不提供,但需填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声明书》),向使馆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六、自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届满后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使馆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七、自第五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届满后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坚持离婚的,需持《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如遗失,可不提供,但需填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声明书》)和上述“材料要求”中列明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使馆申请发给离婚证。当事人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现场填写《婚姻登记个人信用信息风险告知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并按指纹。

领事官员查验各项材料,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双方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印”处签名、按指纹,当场领取离婚证。

如双方不能当场取证,则离婚登记无效,需重新履行离婚登记手续。

办理时间和收费标准

经审核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颁发离婚证。

办理离婚登记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