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办理须知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中国驻白俄罗斯使领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事务。

    一、公证条件

    申请公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护照和在白合法居留的中国公民,并亲自到我馆申请;

    (二)提交填写完整的公证申请表(签字及落款日期须在领事官员面前填写)、护照及有效居留原件及复印件;

    (三)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应由监护人代理,并提交监护关系证明。

    二、常见公证种类及文件要求

    申请人除具备上述公证条件之外,根据不同公证种类还须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委托书公证

    打印或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委托书》、《委托书公证告知书》,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或按指纹,委托书不得有任何涂改,委托书落款应为递交申请当日日期。委托期限自签名或按指纹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提交时请携带有效护照、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财产权属证明及利害关系人身份证明等。

    (二)声明书公证

打印或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声明书》、《声明书公证告知书》,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或按指纹,委托书不得有任何涂改,委托书落款应为递交申请当日日期。委托期限自签名或按指纹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提交时请携带有效护照、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委托事项先关的权利证明、财产权属证明及利害关系人身份证明等。

如需办理其他类型公证请拨打我馆证件电话或发送邮件(联系方式见本文末)咨询。

    三、注意事项

    中国驻白俄罗斯使馆只负责按照有关法规对有关文书(主要是申请人印签)进行证明,不负责对在中国境内办理各类事项的具体手续或需要办理文书的份数进行咨询或解释,也不负责对需要公证的文书具体内容进行咨询。

    处理在中国的事务需要何种手续、办理公证的文书份数以及文书内容,应向中国相关部门或向专业律师咨询;文书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内主管部门或律师可能提供有关文书的式样和参考内容。请注意,文书涉及个人权益,其内容都必须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申请人应了解文书使用目的,知悉并同意文书内容,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法律后果。

    申请人应在申请时一次性提供全部所需材料,如无法提交可通过电邮、本人补交、委托他人代办等方式补齐。但受理时间自材料补齐之日计算。

    四、关于涉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处分公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确立的真实、合法原则,参照2017年8月14日《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相关精神,申请人申请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应提交房产证明或财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等办证材料原件,且驻外使领馆作为行使公证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鉴于驻外使领馆不具备审核上述材料真实性的能力,因此我馆原则上不再办理上述公证。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根据上述规定,原则上亦不予办理。

    (二)如申请人坚持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或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我馆审核同意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在公证词中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所附文书上的签字、指印或者印章属实,不证明文书中提及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其它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亦不证明文书申请人对文书中提及的财产等具有处分权。”同时,申请人须书面承诺同意本馆在公证证词进行加注并自行承担公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三)对申请人同意加注办理的涉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遵循“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单份委托书中不得同时出现授权受托人办理抵押、解押、出售等两项或以上重要事项的内容;不得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类似条款;不得出现“本委托书可反复使用”等类似内容;应明确委托期限,不得出现“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等类似内容。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参照办理。

    (四)申请人亦可在白俄罗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并在办妥白俄罗斯外交部领事总局的认证后,在本馆办理领事认证。同时,申请人须自行承担认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五、不予公证的主要情形

    (一)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事实或证明:出生公证、死亡公证、无违法犯罪记录、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及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

    以上事实一般是由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民政、公安等部门进行登记、确认的,驻外使领馆不掌握相关情况。应根据事实发生情况,向中国国内或驻在国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申办公证。如当事人身在国外、不便回国办理,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到国内公证机构办理。

    (二)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申请事项;材料不充分、提供虚假材料或虚构事实的申请。

    (三)同居公证;涉及婚姻的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伴侣关系”公证。

    (四)“担保性委托书”公证申请。“担保性委托书”是指委托人向他人借贷时,出借人要求委托人出具的,以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全权处分相关房产作为归还借款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担保性委托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我馆不予公证。

    六、申请表、告知书及常见公证文书参考格式

    请前往“常用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常见公证文书仅供参考,具体行文格式请以用文机构要求为准。

    

    七、办理方式

    我馆通过邮箱预审、预约,相关申请请通过邮件(consulate_blr@mfa.gov.cn)预约办理,如需帮助请拨打我馆证件服务电话+375172853391咨询(接听时间为每周一、三、五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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